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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工作 - 中国政府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举措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7 浏览次数:

   如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工作 

       1.及时注册知识产权
  当前,参加境外的国际展示设计活动是我国企业从事出口贸易最为常见的形式,但很少有企业就该展品在展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的注册,这很可能导致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被抢注。我国企业在参展时也要对那些详细了解其产品的国外参观者提高警惕,防止他们借助该国际展会了解我国产品的实际情况,利用我国企业的疏忽抢注相应的知识产权。
  2.提前对产品相关知识产权予以检索
  参展商在参加展会前,应对竞争者在相关领域具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提前得知参展产品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将那些侵权的产品排除在参展范围之外,降低参展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亦可防止因侵权产品的展出导致非侵权产品也被采取遮蔽或者撤离等处罚。
  3.携带相关权利证明材料
  参展商参展时,一定需带好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的相关书面材料以及展品的权利证明等文件。如在欧洲参展时,对安全性能要求高的产品则必须有CE(符合欧洲产品标准要求)的证书假使该产品在以前发生过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最终被法院或者权威机构认定其并未构成侵权,则企业在参展时亦必须携带该类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于企业再次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2007年3月15日,爱国者的展品之所以在德国展会中被查扣,就是因为疏忽而未携带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所致。
  4.在展品构成侵权情形下的恰当举措
  首先,参展企业必须尊重国外执法机构的命令,在执法机构至展位强制执行时,千万不要采取拒绝执行的行为,这样做的后果只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制裁,同时还会丧失在国际市场的名誉;其次,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与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这可以防止申请人在之后提起诉讼,因为参展商最终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时不但需承担赔偿金,还需负担巨额的诉讼费用。例如按照德国的诉讼收费原则,败诉一方不但需承担案件受理费,还需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而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系根据诉讼的标的额进行计算的,这对于败诉方而将是一笔很大的数目。
  5.向法院预先提交保护令,获取答辩的权利
  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前,一般情况下会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但如情况紧急,则法院可在不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基础上签发该禁令。因此,争取获得答辩的机会对参展商而夤意义重大。以德国为例,参展商在展示产品前可向法院提交保护令。提交保护令的目的在于,法院在收悉申请人的临时禁令请求时,将对保护令中包含的反驳理由进行考量,且在一般情形下,法院未经事前口头庭审程序,不会对参展商签发临时禁令,参展商还可继续展出产品。被申请人在口头听证程序中则可以“非侵权”或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无效性”为由进行反驳。当然,参展商需对提交保护令的法院进行考虑,如我国参展商在德国并无法定的居住地或分支机构,且其唯一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地即为德国的展会举办地,则该参展商仅需向对该展示设计活动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一份保护令请求。若该商品并不限于在某个展会上展示,而是在德国普遍的作广告宣传,以专利为例,则该保护令需向德国全境内的所有专利纠纷法庭递交。
 


       中国政府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举措 

我国企业在海外国际展会上频频被查处反映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的问题,还折射出我国政府在相关规范及管理力度上的欠缺。
  目前,我国政府己开始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指导我国企业如何避免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时如何提供积极的帮助。
  2007年4月30日,针对2006年法国世界制药原料展会中我国企业因涉嫌侵权导致展品被查封、人员被扣押以及2007年3月德国汉诺威信息技术展会上展品被查抄等事件,商务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该函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我国参展企业侵权现象的发生;梳理分析境外参展所涉知识产权情况,加强对参展企业及组团单位的管理;建立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开展对参展企业及组团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
  2008年,我国参展商在德国电子类展会展出的商品遭受了空前的知识产权冲突。无论是4月份的CeBIT博览会还是9月份的柏林IFA展,我国参展商的展品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而被大规模查抄。有鉴于此,参加2009年CeBIT的我国展商少了五分之一,仅有382家,而IFA展则从500多家骤减到300家。为使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在中国商务部条法司牵头下,商务部与欧洲专利局共同运作的中欧知识产权二期项目下开创性地建立了一个专门服务于中欧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项目小组一一中国知识产权服务站(China IPR Desk)。该服务站为参展企业提供咨询与调解服务,对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的方法等提供一般性的建议,防止我国企业卷入知识产权纠纷。
  2009年11月26日,为研究及分析我国企业境外参展所涉知识产权问题,推动我国企业的境外展会维权,商务部会同欧盟方共同举办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一一趋势、发展和最佳实践”研讨会,详细介绍了欧洲重点的展会举办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及实践。
  除此以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亦予以了积极的重视。如2009年2月10日,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会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相关部门如何作好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要求;深圳知识产权局为支持深圳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维护深圳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颁布了《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该指引着重介绍了德国展会执法措施,对我国企业参展前应做工作以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应采取措施作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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