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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展会临时禁令的实质审查标准 我国临时禁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7 浏览次数: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相应知识产权。
  有法官提出,对于申请人提供证据作相对实质性的审查,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判断出有侵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将胜诉的可能性纳入审查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及司法资源浪费,而且没有初步证据证明展会侵权存在的可能性就采取诉前禁令,无疑是对被申请人民事权利的侵犯。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判断时,一般应从被申请人是否有较大可能实施了被指控行为:被指控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被指控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申请人具有很高的胜诉可能性,才会考虑签发禁令。从司法实践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案件相对于专利权案件而言,对侵权可能性及胜诉可能性的判断较为容易,因为著作权与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法院不会如专利权纠纷那样涉及较多技术层面的内容。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何种情形下延迟”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这有赖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a)财产的损失;(b)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c)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d)商誉和人身权利的损害。
  三、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各国的展会临时禁令制度分析,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会考虑其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相应的影响,我国法院也不例外,这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积极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仅限定于临时禁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还包括社会稳定、和谐等社会效果在内。因此,我国法官在签发临时禁令时或许比国外的法官需思考更多的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的谨慎,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临时禁令的快速签发,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起到及时的制止作用。
  当然,法院在签发展会临时禁令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申辩权利,尽量实现利益平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若法院需在前述期限内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目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应扩大临时禁令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临时禁令只能适用于制止侵犯著作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然而国际展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及其广泛,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则,其余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无法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这将导致其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害。因此,临时禁令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体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法院的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诉前禁令申请条件限定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法院审查的条件之一即为“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从上述规定分析,法院颁发临时禁令的条件并非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的行为存在侵权较大可能性而是现实侵权。然而,临时禁令的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人遭受侵权时可获取初步救济,能迅速及时地预防与制止他人实施的行为,避免产生或者扩大损失。因此,如若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院才签发临时禁令,既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又违背了临时禁令的制度初衷。
  三、法院的一些审查规则有待细化。
  法院的一些审查规则比较笼统,在具体适用时会产生争议,有待于进步地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法》有关诉前禁令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在实际中尚会使人产生困惑。比如其第4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此处的证据究竟仅指展品本身还是包括为展品做宣传所用的图片或者样品尚不明确。如果仅指展品本身,则权利人为获取证据,必须采取各种途径取得展品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所认可;如果宣传所用的图片或者样品亦可作为证据,则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难度显然会有所降低。又比如权利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担保的形式如何、费用多少,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同时,从便捷、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建立相应的规则,如可规定能通过下载、传真等方式提供诉前禁令书面申请状表格样式;专门制定并以多种形式公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条件、要求、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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